AC米兰技术文章
article
热门搜索:
更新时间:2026-04-01
点击次数:
以本案为鉴,燃气企业价格合规需紧盯用气性质认定这一关键环节。用户申请增容或新装时,不能仅以协议约定的商用字样或表具规格作为定价依据,而应实质审查用户实际用途是否属于居民生活自用。燃气价格事关民生,企业不仅要建立价格政策动态跟踪机制,确保政府定价、阶梯气价及时调整更新,更要强化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执行监督,确保一线人员在受理报装、性质认定、系统录入等环节准确贯彻政策要求,防止操作偏差,真正形成从制度设计到末端执行的全链条合规管理闭环。
2025年9月25日,本局接到广元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交办单***投诉反映其农村自建房安装天然气后,天然气公司按商业用气价格收费,要求按民用气收费。
2025年9月27日,本局收到用户************投诉,投诉内容与***投诉相同。
2025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承认投诉情况属实并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的工程安装费用和用气价格均按照非居民用户计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10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改变用户用气性质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03年3月2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开始在******从事天然气供应。燃气管道安装、燃气灶具及配件销售。(涉及后置许可的,凭相关资质证经营)
当事人在销售天然气时将用户分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按照不同的价格进行收费。其中居民用气的价格由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确定后执行阶梯气价收费制度,非居民用气价格由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天然气经营企业自主合理定价后收费。
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前执行的居民用气的价格为第一档(年用气量为420立方以下)2.16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420—660立方)2.59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420—660立方以上)3.24元/立方米,未执行居民合表制度;2019年7月5日至2021年5月12日执行的居民用气价格为第一档(年用气量为420立方以下)2.28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420—660立方)2.74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420—660立方以上)3.42元/立方米;2021年5月12日至2023年8月3日第一档(年用气量为420立方以下)2.357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420—660立方)2.817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420—660立方以上)3.497元/立方米;2023年8月3日至今第一档(年用气量为420立方以下)2.516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420—660立方)2.976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420—660立方以上)3.656元/立方米。
你单位2022年9月24日至2022年10月9日非居民用气价格为3.25元/立方米;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2月23日非居民用气价格为3.3元/立方米;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5月15日非居民用气价格为3.48元/立方米;2023年6月4日至2023年12月13日非居民用气价格为3.85元/立方米;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5月7日非居民用气价格为4.2元/立方米;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12月23日非居民用气价格为3.85元/立方米;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1月27日非居民用气价格为4.25元/立方米。
2022年8月18日,为满足采暖用气需求,当事人为*********村民***、***、***三户进行天然气增容,将上述3户用气量1立方米/小时改为6立方米/小时,并签订《商业户燃气工程安装协议》、《天然气工程报装申请表》,将用气性质登记为“商用增容(老户增容)”,并为其安装6m³/h计量表,并开始安照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收费。
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应**************的申请,为***安装用气量为4立方米/小时的采暖、家用天然气,并签订《商业户燃气工程安装协议》、《天然气工程报装申请表》,将用气性质登记为“商用”,并为其安装4m³/h计量表,并开始安照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收费。
2022年8月31日至2025年11月27日,用户***先后12次通过手机缴纳天然气费用共计17700元,使用天然气43248.171立方米,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开始按照上述非居民用气价格共向用户***收取16863.06元。按照当事人居民用气收费制度,经当事人核算应向用户***收取居民用气费用11090.36元,累计多收费用5772.70元。
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27日,用户***先后16次通过手机缴纳天然气费用共计36000元,使用天然气7647.87立方米,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开始按照上述非居民用气价格共向用户***收取29656.96元。按照当事人居民用气收费制度,经当事人核算应向用户***收取居民用气费用21083.62元,累计多收费用8573.34元。
2022年9月24日至2025年11月27日,用户***先后16次通过手机缴纳天然气费用共计30850元,使用天然气6563.321立方米,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开始按照上述非居民用气价格共向用户***收取25199.94元。按照当事人居民用气收费制度,经当事人核算应向用户***收取居民用气费用16800.29元。累计多收费用8399.65元。
2024年2月6日至2025年11月27日,用户***先后4次通过手机缴纳天然气费用共计6,200元,使用天然气998.2立方米,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开始按照上述非居民用气价格共向用户***收取4179元。按照当事人居民用气收费制度,经当事人核算应向用户***收取居民用气费用2546元,累计多收费用1633元。
上述***、***、***在改装前已是当事人的居民用气用户,因采暖需求向当事人申请增容改装。当事人在为上述用户改装后,在上述用户未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将居民用气变更为非居民用气,并按照非居民用气价格收取天然气费用。***因采暖生活用气需求向当事人申请天然气安装,当事人为***安装天然气后,在***未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将居民用气变更为非居民用气,并按照非居民用气价格收取天然气费用。
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当事人共向上述4户天然气用户销售天然气19557.562立方米,以非居民用气价格收取天然气费用75898.96元。经当事人按居民用气价格核算应收取天然气费用51520.27元,共多收取天然气费用24378.69元。
2025年12月2日,本局告知了得将多收价款的数额退还上述用户,并下达了《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剑市监责退告〔2025〕7-1号)。
2025年12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剑市监责退〔2025〕7-2号),责令当事人将多收价款退还给上述用户,责令当事人收到退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用户。截止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将上述多收取的款项以天然气预付款的形式全部退还给用户。
1、2025年9月26日,本局接到《广元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交办单》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案件线
日,本局收到用户***、***、***的投诉件1份,投诉内容与广元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交办单内容相同,证明本局对相同内容的投诉进行并案调查的事实;3、2025年10月9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查检查笔录》原件1份3页及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天然气活动并承认涉及消费者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事实;4、2025年10月9
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的工程安装费用和用气价格均按照非居民用户计费的事实;5、2025年10月9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的事实;6、2025年10月14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对投诉人关于使用天然气的相关情况进行确认的事实;7、2025年10月21
日,************村民委员会向本局提供的《证明》扫描件1份1页,证明***、***、***所使用的天然气是自家使用不存在任何商业行为的事实;8、2025年10月22
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剑市监询通[2025]第7-1号,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9、2025年10月23
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能代表当事人处理投诉相关事项的事实;10、2025年10月23
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向本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具有民事能力的事实;11、2025年10月23
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登记机构登记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12、2025年10月23
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向本局提供的《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剑发改价格[2016]3号)《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理顺我县天然气用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剑发改价格[2019]15号)、《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剑发改价格[2021]6号)复印件1份2页、《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剑发改价格[2023]6号)复印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是按上述文件执行安装及收费的事实;13、2025年10月23
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向本局提供的***、***、***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页和签订《商业户燃气工程安装协议》、《天然气工程报装申请表》复印件各1份6页,证明***、***、***申请安装天然气并与当事人签订了安装协议的事实;14、2025年10月23
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第2次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7页,证明当事人在***、***、***申请安装天然气并与签订了安装协议后按非居民用气收取费用等情况的事实;15、2025年10月28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财务室现场提取《非居民用气花明册》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非居民用气对象过程的事实;16、2025年10月28
日,当事人的财务室***在(秦川系统)向本局提供的《非居民用气花明册》名单打印件1份6页,证明当事人提供非居民用气对象的具体名单的事实;17、2025年10月28
日,当事人的的财务室***在(金卡系统)向本局提供的《非居民用气花明册》名单打印件1份8页,证明当事人提供非居民用气对象的具体名单的事实;18、2025年10月29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3份9页,证明***、***、***在当事人申请安装天然气的具体时间、安装金额、缴费金额、使用性质等情况的事实;19、2025年10月29
日,***、***、***向本局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的身份信息,具有民事能力的事实;20、2025年10月29
日,***、***、***向本局提供了安装天然气缴费《收据》3份3页及支付《天然气缴费》清单3份40页,证明***、***、***在使用天然气安装费用和按非居民用气缴纳天然气费用的事实;21、2025年11月5
日至2025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从(金卡系统)提供使用非居民用气的名单132户,电线户、未接通14户,单位食堂5家属于非居民用气,证明当事人提供非居民用气对象属实的事实;22、2025年11月19日至
2025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从(秦川系统)提供使用非居民用气的名单询问(调查29家),证明当事人提供非居民用气对象属实的事实;23、2025年11月21日、
24日,执法人员对***的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原件2份6页,证明***家用地暖用气而当事人按照非居民用气的价格收取费用的事实;24、2025年11月21日,
***向本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证明***的身份信息,具有民事能力的事实;25、2025年11月24日,
***向本局提供了支付《天然气缴费》清单1份5页,证明***在使用天然气按非居民用气的价格缴纳费用的事实;26、2025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
***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承认对***在自家使用家用地暖按非居民用气安装和按非居民用气的价格收取费用等情况的事实;27、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
***向本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证明***的身份信息,具有民事能力的事实;28、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
***向本局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能代表接受调查处理投诉相关事项的事实;29、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
***向本局提供的与***签订《商业户燃气工程安装协议》、《天然气工程报装申请表》、《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入户安装收据》复印件各1份3页,证明***申请安装天然气并与当事人签订了安装协议的事实;30、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
***向本局提供的***、***、***、***的《购气明细》打印件各1份4张,证明***、***、***、***按非居民用气购买天然气的立方、金额的事实;31、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
***向本局提供的***、***、***、***按居民用气购买天然气换算表打印件各1份4张,证明当事人对***、***、***、***按非居民用气购买天然气金额换算成居民用气购买天然气金额多收取的费用事实;32、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
***向本局提供的***、***、***、***截止2025年11月27日天然气表内剩余的余额打印件各1份1张,证明***、***、***、***天然气表内的具体余额的事实;33、2025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
***进行第3次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11页,证明当事人承认对***、***、***在自家使用家用地暖按非居民用气入户和收取非居民用气费用等情况的事实;34、2025年1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剑市监询通
[2025]第7-2号,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35、2025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
***进行第4次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10页,证明当事人承认对***、***、***、***在自家使用家用地暖按非居民用气入户和收取非居民用气费用等情况的事实;36、2025年12月2日,本局告知了当事人将多收价款的数额退还消费者,并下达了《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剑市监责退告〔
2025〕7-1号),证明本局拟责令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及退款数额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事实;37、2025年12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剑市监责退〔
2025〕7-2号),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退款给上述4户村民的事实;38、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退款《情况说明》及以充气的方式退款的《充费明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退款事项的事实;
***、***、***、***通过微信截图向本局提供的充气的方式退款金额后的账户余额,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了当事人将上述4户村民多收取费用以充气的方式退款的事实;40、2025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
***、***、***、***家中使用地暖情况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证明***、***、***、***在自建房家中使用地暖的事实;41、2025年12月19日,本局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发的《公函》原件,证明本局在当事人提供的非居民用气名单通过电话联系用户的事实;
42、2025年12月19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向本局提供的通话记录打印件,证明本局在当事人提供的非居民用气名单通过电话联系用户的通话记录的事实;
***进行第5次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按照非居民用气的价格收取***、***、***、***气费的事实;44、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
***向本局提供的《商改民用气性质申请》资料复印件4份11页,证明商业用户可以根据情况变更为居民用气性质的事实;45、2025年12月25日,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
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事实。以上证据提取、固定方式、方法合法有效,证据内容明白一致,证据种类齐全,各种证据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形成证据锁链,能够清楚、全面、完整、真实的反映整个案情。经确认,当事人和相对人对提取的证据没有异议。2026年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剑市监罚告〔2026
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改变用户用气性质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
十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313.61。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阅读 ()